王静
- 作品数:44 被引量:51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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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领域:经济管理历史地理政治法律社会学更多>>
- 山东旅津同乡会鲁西水灾义赈被引量:1
- 2012年
- 1933年七八月间,发生于黄河中下游的洪灾是20世纪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黄河灾难。此次洪灾受灾区覆盖宁夏、绥远、陕西、河南、河北、山东、江苏等7省60余县,其中山东因受河南、河北决口影响致使灌淹全省21县(一说22县)受灾,被淹亩数为5648130亩,被淹村庄7250个,受灾人口为1704796人,损坏房屋325043间,财产损失81923738元[1]258。特别是鲁西一带,一时间"难民云集堤上,冻饿待哺"。作为民间社会团体,山东旅津同乡会本着"利害相顾,忧患相恤,以发扬吾鲁固有之仁义遗风"[2]的建会宗旨,
- 王静
- 关键词:同乡会黄河中下游义赈水灾民间社会团体受灾人口
- 试论近代天津的山东旅津同乡会被引量:6
- 2007年
- 考察社会组织,特别是异地社会组织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是当前学界日益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从特定历史背景条件出发,通过对山东旅津同乡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活动的分析,从而说明山东旅津同乡会逐步实现了从狭隘地域组织向现代社会组织的过渡。
- 王静
- 关键词:城市发展
- 略论民国时期天津航业同业公会被引量:3
- 2012年
- 同业公会的产生与发展是适应近代经济结构转型和行业组织发展的结果,天津航业自公所到航业公会再到轮船业公会的发展,正是体现了这一趋势。相较于公所,同业公会发挥其服务、维权、联络等组织职能,适应近代经济规律,体现了新型行业组织管理特征。
- 王静
- 关键词:民国同业公会航运
- 民初天津摊贩生存空间的转换与控制被引量:6
- 2010年
- 民初的城市改良运动对民众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影响,特别是对街头城市摊贩更是造成了生存压力。本文以民国初年的天津街头摊贩为个案,来考察各利益主体围绕旧传统与新规章所展开的利益博弈。
- 王静
- 关键词:民初摊贩
- 平民法律扶助与国民政府时期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以天津律师公会为例
- 2021年
-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平民法律扶助制度是由政府主导,以律师公会为主体推行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是政府实施基层社会治理与建设政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政府赋权,天津律师公会利用其官方与民间的双重身份,组织律师会员成立平民法律扶助会,参与并助推基层社会治理。律师公会不仅承担辩护、解释义务,促成民间纠纷解决,而且与政府、民间各机构、组织建立互动联结,形成了一套风险预防和纠纷解决体系,从而发挥了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特殊作用。由于政局与战局的影响,天津律师公会平民法律扶助的作用发挥有限,但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运行机制却值得探讨与总结,并为当今的法律援助借鉴。
- 王静
- 民国时期天津牙税向营业税的过渡——以油行为例被引量:6
- 2011年
- 天津油行牙税自清始征。1925年,牙税由经纪包办改为招商投标承包征收,既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又避免牙行经纪垄断牙税征收。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包征商为攫取利润而肆意增加税额,政府为获取税收而无视其间危害,商民抗税呼声此起彼伏。为解决此弊病,天津自1931年改征营业税,商会取得营业税包征权。这一过程的内在成因十分复杂,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工商团体、商民间的利益纠葛和平衡问题,亦反映了民国政府进行税制改革面临的种种问题。
- 宋美云王静
- 关键词:商会招商制商民
- 空间·异质空间:解读社会关系的一种思考路径被引量:6
- 2010年
- 空间在摆脱时间的控制后,成为当今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新视角。特别是其注重日常生活实践、注重差异性社会关系在空间建构中的作用更是成为一种新的叙事转向。
- 王静
- 关键词:社会关系
- 1935年海河中日轮船相撞案与中方商人的交涉
- 2012年
- 1935年上海泰昌祥的"永亨"号轮船与日籍大连公司"古城丸"轮船在天津海河相撞,为争取正当权益,泰昌祥在天津的代理商天津航业公司在董浩云等商人代表的积极说服和交涉下,终于以事实和法律证明了日籍轮船的主要责任,最终推动了该案以民事商事纠纷解决,使中方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从中方商人解决纠纷的主张、期望以及过程看,彰显了中国进步商人代表的立场、态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王静
- 津派建筑中的“老字号”被引量:1
- 2009年
- 天津的"老字号"建筑在其城市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通过对"老字号"建筑特征的描绘,不仅对建筑本身的风格有所了解,而且也对建筑所反映的城市文化有进一步的体会。
- 王静张敬英
- 关键词:城市文化
- 从天津法律学校看明清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 2019年
- 明清时期,天津曾先后出现过涌泉寺、天津中西学堂以及北洋法政学堂三个官方法律教育“学校”。通过对以上三所学校“建筑空间”及其“文化-符号”意义的剖析,可以发现从代表神圣等级秩序的“涌泉寺”,到试图融通中西法律文化的“中西学堂”,再到强调礼法结合的“北洋法政学堂”,明清时期天津的法律教育发展经历了鲜明的阶段性变迁,而这一变迁始终与明清社会发展趋势相契合,从“个案”与“地方”观察中体现了“整体”的历史变迁。
- 王静
- 关键词: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