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韬
- 作品数:11 被引量:12H指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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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区域协调中政府合作协议的法律规制被引量:3
- 2008年
- 政府合作协议是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之一,它的运用和发展需要以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政府所能缔结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符合依法行政原则要求,缔结程序要考虑到公众参与的要求和批准备案的问题。协议效力需要通过赋予协议方的自力救济权以及上级政府的监督制约来加以保障。
- 余韬
- 关键词:区域经济协调法律规制
- 行政诉讼中冲突规范适用选择的实现路径——以不同效力层级规范的冲突选择为对象被引量:1
- 2014年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是处理不同效力层级法律规范冲突的基本规则。然而,行政审判中法官总体上对冲突规范的适用选择抱有明显的回避倾向。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官有充足的理论和制度空间进行法律适用选择,排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范在个案裁判中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充分树立起职权自信,努力排除各种障碍的干扰,在遵守相关原则要求的情况下,准确判断、合理选择,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充分、妥善地表达。
- 余韬
- 村民自治中行政权干预的思考被引量:1
- 2008年
- 对行政权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存在着要求村民自治摆脱行政权干预的认识误区,行政权可以而且应当在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中进行适当的干预。同时,由于基层政府的管辖范围广,行政管理任务繁重,实践中行政权侵犯村民自治权利、对村民自治事项的不当干预广泛存在。为了实现行政权在农村基层社会的合理运作,应当首先从法律上明确行政权和村民自治权的界限,而在组织结构改革方面以设置基层政府的村级派出机构为宜。
- 余韬
- 关键词:村民自治行政权干预
- 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性质定位——以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为视角被引量:2
- 2009年
- 在我国,一部分行业协会由于法律规定了潜在成员的强制加入而成为强制性行业协会。在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框架之下,此类行业协会所享有的成员管理权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与一般社团组织权力作出区分,而是被笼统定位于私法权力,并因此在实践中面临困境。实际上,在对强制性行业协会成员管理权的性质定位的路径中,存在着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力的双向展开的可能,并在实质-形式的关联中实现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的融合。
- 余韬
- 《宪法》第127条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
- 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科学合理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法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责任的重要条件。我国现行《宪法》第127条对上下级法院关系作了原则规定:“最...
- 余韬
- 关键词:司法公正
- 文献传递
- 论公安应急管理行为的司法应对
- 2013年
- 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行政应急管理任务。公安应急管理行为具有启动紧急性、程序简易性、依据模糊性和结果损害性等特点。此类行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法院一方面要严格履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职责;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行政应急管理的特殊性,在法律目的性解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审查方式。此外,法院还应积极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兼顾公安应急管理效率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基础上实现矛盾纠纷的真正化解。
- 余韬
- 关键词:司法应对矛盾纠纷化解
-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民主之变异与应对——以上海金山区立新村为例被引量:3
- 2008年
- 从理论上农村基层民主是与自治相联系的,这区别于宏观上的国家民主。通过上海市立新村村民的民主冷漠分析,揭示了城镇化进程中,当国家逐步取代农村自身成为公共产品的提供主体后,农村自治的基础被消解,基层民主的开展也就变成了形式主义的表现。要确立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质意义,农村自治应当从私法自治向公法自治转变。而现行宪法第111条应当成为赋予乡村以自治权的宪法根据,同时法律也应当以自治事项和委任事项为区分,明确国家权力与自治权之间的关系。
- 葛翔余韬
- 关键词:城镇化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国家义务
- 论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调查中的正当适用
- 2010年
- 公开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调查作为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然而,行政公开并非绝对。为了保障法律实施,实现利益平衡及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调查中行政公开原则可以被合理限制,允许不公开调查的存在。当然,不公开调查必须满足实体上目的正当、效益满足,程序上排除替代、权利弥补等正当性条件才能被认可。同时,不公开调查存在被行政主体滥用的风险,必须加以严格监控,防止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当侵害。
- 余韬
- 关键词:行政调查行政公开
- 论国家权力干预与公民私领域的法律保护——以“艳照门”事件为例
- 2008年
- 在"艳照门"事件中,内地国家机关对公民私下浏览和朋友间赠阅相关照片的行为进行干预。这样既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又缺乏必要理由,权力涉入行为实际上是对公民私领域的过度干预。这种干预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挤压社会自主空间,同时也是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从理论上分析,公民权利是首位的,只有在公民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权力才能介入公民的私领域。我们必须在制度上作出一系列的合理安排以实现公民私领域的充分保护。
- 余韬
- 关键词:权力干预权利保护
- 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功能偏差与完善路径
- 2014年
- 特约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为健全和完善司法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制度创新。然而,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挥的功能与价值目标存在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督员的独立性、主动性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有效的外部支持。对此,引入人大对特约监督员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机制是促使其功能回归的可行方案。鉴于此,应通过优化监督员选任方式、畅通监督信息获取渠道、强化结果制约力度等,对特约监督员制度进行系统完善和制度配套。
- 余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