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
- 作品数:40 被引量:485H指数:13
- 供职机构: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结果归责的基础行为是过失行为——位阶式归责路径之提倡
- 2025年
- “客观与主观”范式先分析客观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后分析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这种分析范式无法满足“先进行自然主义的结果归因、后进行规范主义的结果归责”的要求,并且忽略了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在不法特征上的差异。故意行为对危险流具有现实支配性,对此应采取意志支配的归责理念。过失行为对危险流仅具有支配可能性,对此应采取义务违反的归责理念。因此,位阶式路径分别分析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结果归责。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是位阶关系,过失行为是底层的不法行为。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故意犯罪案件,先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故意行为,后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过失行为。其一,“危险的现实化”要求危险具有同一性。其二,介入因素能否归责于先前行为是判断的关键点。其三,结果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均是违反义务行为具有不法性的前提条件,由此也均是结果归责的前提条件。一个人无需对自己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结果负责。依循以上要点,可以妥当处理诸多类型的因果偏离案件。
- 柏浪涛
- 关键词:因果关系过失行为介入因素
-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评注
- 2025年
- 作为法益的“财产”与作为行为对象的“财产”应予以明确区分。单纯的处分自由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价值评价”的基础事实可以成为诈骗的内容。在无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单纯维持错误不构成诈骗罪。机器及人工智能无法成为受骗者,因为其缺乏自我意识和意思自治能力。其背后的管理人若预设了审核使用人身份的任务,则可以成为受骗者。诈骗罪可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但与抢劫罪无法想象竞合。受骗人存在数量认识错误时,应根据处分规则是整体处分还是单个处分来判断处分意识。个别财产说混淆了作为行为对象的“财产”与作为保护法益的“财产”。在双向给付中,被害人损失的不是所处分的财物,而是对价利益;基于此,需要区分“影响标的物自身价值的目的”与“仅影响处分自由的目的”。“目的落空”在单向给付与双向给付中的功能不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修改为“非法获利目的”。
- 柏浪涛
- 关键词:诈骗罪财产损失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若干问题之澄清被引量:13
- 2004年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一例如,目前盗版现象非常猖獗,打击盗版的需求非常迫切。然而,在选择罪名时,司法机关不选择本罪而多选择非法经营罪~因此,关于本罪的适用,司法部门存在许多误区,而学界也未深人探讨。本文拟就这些误区,进行澄清和探究。
- 谷翔柏浪涛
- 关键词: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犯罪构成
- 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实质区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被引量:39
- 2016年
- 我国刑法中"量刑规则"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的通例"并不相同。对我国法定刑升格条件分类时,若依定型性标准,会导致划分出来的量刑规则在贯彻责任主义上表现不一致。而依违法性标准,法定刑升格条件分为真正的不法加重要素与表面的不法加重要素,前者可塑成加重构成要件,后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二者具有体系上的对立排斥关系,也即前者需要贯彻责任主义,存在未遂、共犯及竞合问题,而后者不存在这些问题。财产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区分为累计数额与单次数额。前者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后者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具有未遂形态。不过,单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与单次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并非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 柏浪涛
- 关键词:量刑规则数额犯
- 自首的实务问题探析被引量:3
- 2010年
- 经传唤到案可以成立自首。投案对象可以包括被害人,但要求具有接受审判的意愿。亲友送首时,可以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投案自愿性。供述同种罪行可以成立特别自首。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
- 柏浪涛
- 关键词:自首特别自首同种罪行交通肇事
- 探析立功的疑惑问题被引量:1
- 2010年
- 关于"揭发他人犯罪":第一,"他人犯罪"不应以共同犯罪来划分,而应以证据要求来划分;第二,其中的"犯罪"在刑法和刑诉法上均具有多义性。对于"花钱买立功线索"问题,只要行为不存在违法情形,可以认定为立功。立功时间应为犯罪后而非到案后。
- 柏浪涛
- 关键词:立功揭发立功线索
- 简述德国刑法判例对理论发展的影响——以违法性认识错误为例被引量:2
- 2017年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这些指导案例与法学理论如何形成良性互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德国刑法判例对德国刑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许多判例在学术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选取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律师强迫案,简要勾勒德国刑法判例对理论发展的影响。该判例被Jescheck教授称为'德国刑法史上划时代的转折点'。
- 柏浪涛
-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行为人事实认识错误德国刑法刑法规范
-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被引量:2
- 2024年
- 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 柏浪涛
- 关键词:背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罪量要素与责任主义
- 柏浪涛
- 关键词:罪量要素数额情节客观处罚条件责任主义
- 打击错误与故意归责的实现被引量:20
- 2015年
- 打击错误的本质问题是因果偏离与故意归责的实现问题。法定符合说将故意抽象化,用抽象的反对动机实现故意归责,混淆了过失行为危险与故意行为危险,忽视了因果偏离的重要性,面临违法阻却事由也存在适用障碍,会不当扩大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也无法绕开未遂犯故意的具体判断。从构成要件的呼吁警示机能与责任的关系出发,反对动机应具有具体内容,构成要件故意应作具体化理解。具体符合说在判断符合性时,宜遵循"危险设定→具体对象"的具体分析法,依此可以合理回应所受质疑,也可以妥当划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界限,也即行为人危险设定的对象是否存在错误。
- 柏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