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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洪行

作品数:10 被引量:41H指数:4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9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9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6篇刑法
  • 4篇累犯
  • 3篇累犯制度
  • 3篇犯罪
  • 2篇刑罚
  • 1篇单位普通累犯
  • 1篇党派
  • 1篇党派机关
  • 1篇党委
  • 1篇党委机关
  • 1篇刑法分析
  • 1篇刑法视野
  • 1篇刑事
  • 1篇刑事责任
  • 1篇政党
  • 1篇政协
  • 1篇政协机关
  • 1篇直接责任人员
  • 1篇人身
  • 1篇人身危险性

机构

  • 9篇华东政法学院
  • 1篇宜春学院

作者

  • 9篇梁洪行
  • 5篇蒋涛
  • 1篇吴文珍

传媒

  • 2篇攀登(哲学社...
  • 1篇广播电视大学...
  • 1篇东方论坛—青...
  • 1篇烟台大学学报...
  • 1篇福州党校学报
  • 1篇宜春学院学报
  • 1篇西南政法大学...
  • 1篇大连海事大学...

年份

  • 8篇2003
  • 1篇2002
10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中国大陆与澳门地区累犯制度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累犯制度之完善
2003年
澳门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具有鲜明的大陆法系刑法累犯规定的特征 ,将大陆与澳门地区累犯制度作比较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两地累犯制度的历史由来、特征和优缺点 ,对完善两地。
梁洪行蒋涛
关键词:大陆刑法澳门刑法累犯制度
《唐律》共同犯罪的立法特点分析被引量:3
2003年
《唐律》中共同犯罪的规定极为详尽 ,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立法经验的总结 ,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其影响延续至今 。
梁洪行
关键词:唐律刑法共同犯罪
论累犯构成中的法域条件被引量:2
2003年
累犯的法域条件,是指行为人所受到的外国刑罚处罚能否作为构成累犯的前罪条件问题,在我国"一国两制"条件下,还应包括行为人所受到的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罚处罚能否作为大陆地区累犯构成的前罪条件问题。我国刑事立法上应有限度承认行为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受刑罚处罚的效力,使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受过的刑罚处罚能成为我国累犯构成之前罪条件;在承认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受过的刑罚处罚时,应将该前罪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受之刑罚和我国大陆地区对该前罪所判之刑罚看作一个连续的整体。
梁洪行
关键词:累犯犯罪构成刑罚刑法刑事责任
刑法视野中的基层组织人员身份界定被引量:6
200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于 2 0 0 0年 4月 2 9日对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处而作出了立法解释 ,但却忽略了村党支部成员和同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城市居委会组成人员从事什么范围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笔者认为 ,对此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极为必要。
梁洪行蒋涛
关键词:刑法基层组织人员身份界定城市居委会
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之研究被引量:3
2003年
由于现行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不明确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争议较大。本文着重从宪法学理论、法理学角度出发并结合当前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实际,对准国家工作人员之范围作出分析界定,提出许多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该条规定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梁洪行蒋涛杨仉孙
关键词:准国家工作人员法理学罪刑法定原则
各政党、政协机关性质之刑法分析被引量:4
2003年
各政党、各级政协机关不属于刑法上的国家机关范畴,刑法第九十三条未将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和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条文明确化”的精神内涵,这三类机关的政治历史地位、宪法地位以及现实使命要求刑法将在这三类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明确单列出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之一种。
梁洪行蒋涛
关键词:刑法民主党派机关党委机关政协机关政党
社会转型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评价被引量:1
2002年
本文通过对新中国颁布的刑事法律、法规的分析 ,得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主要应从统治关系和经济  关系方面理解的结论 ,并着重分析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时期对非传统型犯罪行为之评价标准。
梁洪行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性
单位普通累犯制度立法价值评判被引量:13
2003年
刑法应当增设单位普通累犯制度。其构成要件之前后罪都应是故意犯罪 ,时间条件是后罪发生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单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以后五年内 ,且前后罪中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蒋涛梁洪行
关键词:累犯制度判处直接责任人员刑罚生效
关于我国累犯制度的几点思考被引量:2
2003年
特殊累犯不包括毒品犯罪之累犯 ;应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累犯成立条件之一 ,但应摒弃采“行为人中心论”的国家之模糊的人身危险性认定的立法例 ,将不具有或具有较小人身危险性的现象科学地归纳总结出来并上升为法律 ,作为累犯构成条件的后罪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定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之实行过当、“大义灭亲”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和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应排除在累犯范围之外。
梁洪行吴文珍
关键词:累犯特殊累犯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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