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新彦
- 作品数:67 被引量:970H指数:17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更多>>
- 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被引量:144
- 2000年
- 信赖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信赖利益是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救济包括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和信赖损害赔偿两种手段,且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应以期待利益为限。
- 马新彦
- 关键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合同
- 时代变迁与物权客体的重新界定
- 从罗马法到近代私法的物权客体范围的演进,确立的是以“有体物”为标准的物权客体的范围,有体物之外的“物”或被严格排除在物权客体之外而以特例规定设定物权,或以拟制手段纳入物权客体范围,在理论和立法上,物权客体的范围是相对清晰...
- 马新彦李国强
- 关键词:物权客体物权法自然属性
- 文献传递
- 论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被引量:15
- 2014年
-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以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公示原则。在不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仅依据登记作为确定不动产权属关系,将导致未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先买人的权利得不到优先保护的不公平结果。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承认并明确不动产占有的公示效力,构建适合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不动产公示效力制度,加强对实际占有不动产的先买人权益的保护,维护物权法效率与正义的基本理念。
- 马新彦邓冰宁
- 知情同意规则的现实困境与对策检视被引量:30
- 2021年
- 知情同意规则在适用上存在诸多困境,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缺乏真实性、自主性,委托第三方处理信息时知情同意规则的缺失,默示同意的滥用等。尽管知情同意规则存在问题,但现阶段不宜以其他制度代替。在学者所提出的解决知情同意规则困境的对策中,择入机制更契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动态同意模式需要细化制度构造,经济激励机制与我国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冲突。在知情同意规则的框架下,明确同意的效力,赋予信息主体撤销权,确立信息处理者的披露责任是较为可行的对策。
- 马新彦张传才
- 关键词: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经济激励
- 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解读被引量:8
- 2020年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关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规定与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完全相同,但因立法时代背景的不同,应当予以全新的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应当是继承份额分配规范领域的一般条款,"一般化"的表述背后隐藏着界定其内涵的核心要素、具体的维度与空间,可以将法官的自由裁量置于一定的限度、框架之内。在平等、自由、和谐、友善等价值观引领之下,完成一般条款的动态体系化建设,不仅可以克服法律适用中的"僵化"和"异化",还可以保持规范领域内法的内在道德性,维护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 马新彦
- 关键词:民法典一般条款
- 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被引量:49
- 2005年
- 对于一物二卖 ,债权法只能提供事后救济 ,而且其他债权人的特定利益难以实现。在制定物权法时 ,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例并根据我国的实际加以修正 ,设立可以对一物二卖起到一定防范作用的预登记制度、转交付制度、优先权制度 ,进而构建我国对一物二卖救济与防范的完整法律体系。
- 马新彦
- 关键词:优先权制度事后救济登记制度债权法物权法立法例
- 信赖规则的法理学研究
- 马新彦
- 关键词:法理学
- 妨害及其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 2008年
- 两大法系各国均有妨害及救济制度,因立法背景不同而在妨害的类型、构成、救济等多方面有差别,但各有所长。我国物权法首次对妨害排除请求权进行了规定,实务中尚鲜有此类案例发生。现仅以美国法与德国法中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及妨害的救济做一比较研究。
- 马新彦郑天娇
- 关键词:妨害排除请求权物权法
- 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守正与创新被引量:3
- 2024年
- 《民法典》继承编在核心问题上一以贯之地保持了中国法本色,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但财富增长、家庭结构变迁、两性亲密关系多元化及代际关系在伦理关系上的绝对优势地位等,给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创新是我国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守正的保障,而创新必须正视与应对时代提出的问题。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正视新时代发展阶段对既有制度提出的拷问,对既有规范进行解释论创新,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以实现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持续性、科学性及内在道德性。
- 马新彦
- 督促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被引量:1
- 1992年
- 督促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一种“略式”审判程序。在四种债中,只有合同之债案件适用督促程序,除借贷合同之债外,那些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追还价款或酬金的明显属于对待给付合同之债案件亦应适用督促程序;依督促程序所作的支付令是判决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效力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拘束力、既判力和执行力,只是生效的时间不同于判决。
- 马新彦
- 关键词:督促程序支付令法律效力借贷合同民事诉讼法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