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旭明
- 作品数:44 被引量:129H指数:6
- 供职机构: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上海市法学会青年法学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医药卫生文化科学更多>>
- 论请求权二元体系的法理根据被引量:3
- 2013年
- 以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区分为基础的民法上请求权二元体系之划分,事关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其法理根据之研究理当受到重视。该法理根据包括二元实体私权体系和义务与责任的区分理论。前者是指私权体系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该体系在实体法上的真正构建,正是请求权概念出现的结果。后者是指责任作为义务之违反所致的法律后果,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可否作为直接强制执行之依据的本质区别,该区别和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正好完全契合。
- 宋旭明
- 关键词:请求权救济权
- 我国自然资源物权化理论及立法模式评析被引量:8
- 2008年
- 自然资源物权化之必要已经成为我国学界共识,物权化模式虽有不同理论主张,如用益物权模式、占有权模式、准物权模式及特许物权模式,但均存在各种弊病。我国现行《物权法》在坚持自然资源绝对公有的前提之下采用用益物权模式,导致了立法在法理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和对现实生活的严重扭曲,应当着眼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性利用和非消耗性利用的区分并结合我国相关制度背景加以修改。
- 宋旭明
- 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
- 法辨医疗事故鉴定
- 2014年
- 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细化分工为损害事实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前二者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担任,后者的鉴定人应当由临床医师担任。
- 宋旭明
-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临床医师因果关系鉴定人
- 论民法上和解的混合契约属性--以程序性契约为视角的分析被引量:4
- 2013年
- 不同于债法分则中的普通私法实体契约,民法上和解还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实为兼具实体性契约与程序性契约属性的混合契约。民法上和解的程序性表现在:和解契约的缔约目的在于程序意义上的终止纠纷;和解契约的内容包含对程序性权利的处分;和解契约之立法多为程序性法律规范;和解契约具有公法上的程序性效力;和解契约的主体须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解契约独立于实体性契约;和解契约的可诉性仅限于程序性方面。
- 刘平宋旭明
- 基于“公共利益”合理界定的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反思
- 2014年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调动了公民对危害公共利益行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保障了机关、团体诉权的行使,但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不清,致使我国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受限。因此,我们应从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出发,重新审视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 张利国宋旭明
- 关键词: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公共利益
- 论给付受领的性质和地位被引量:4
- 2007年
- 给付受领的性质与地位之争,大别为义务说、权利说和折衷说。义务说之内部,尚有法定给付义务说、附随义务说和不真正义务说之争;而权利说内部,亦有债权一般内容说、债权核心内容说和是否债权内容不确定说。给付受领不符合法定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特征,虽与不真正义务一致,但不真正义务本质上就是权利,故权利说成立。在权利体系中,给付受领属于债权的内容,但非核心内容,而是给付请求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 宋旭明
- 刑事和解的民法性质与效力
- 2012年
- 刑事和解是公法私法化的重要体现,具有公法性特质,但从根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民事契约。刑事和解的标的是实体性基础法律关系,因而具有实体性;同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方式,和解契约的效力不同于普通债权契约,还具有程序性的效力。刑事和解是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的混合契约。和解契约具有特有的确定效力,即和解一旦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受其约束,除非因程序性和基础性原因不得被撤销,而原有基础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 宋旭明张勇
- 关键词:刑事和解
-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 2015年
-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由于其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性,要想正确、恰当、合理的区分二者实属不易。并且对于二者的区分标准实务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看法,现有的区分标准也不尽合理。基于此,笔者在对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二者区分标准和对现有标准批判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二者主要的区分点在于"控制性",我国很有必要加强对此的研究,拟就对"控制性"的认定做出分析,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 宋旭明朱风娇
- 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
- 论罗马法上的债与诉之关系被引量:3
- 2009年
- 盖尤斯《法学阶梯》将债分为契约之债与私犯之债,均作为无体物,规定在物法之中。而优士丁尼则将私犯之债"脱物入诉",规定到了诉讼法之首。究其原因,在于契约之债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契约而产生,而私犯之债则与违约之债类似,因基于不法行为产生而与诉讼关系密切。故罗马法中的债实可分为"分配之债"与"救济之债",前者主要是基于自由合意而对一定的利益加以分配的契约之债,与诉讼之间无直接关系,后者则系主要包括基于对利益的侵害而产生的违约之债和私犯之债,因可直接作为诉讼中获得救济的原因而被称为"诉讼之母"。罗马法上两类债与诉之关系,对理解现代法上的债之发生根据体系以及请求权与债权之关系具有参考意义。
- 宋旭明
- 关键词:罗马法契约侵权
- 罗马法中的“权利”抑或“应得”——拉丁语词Ius之含义与汉译问题的文本、逻辑及语言学分析被引量:4
- 2015年
- 以罗马法中的Ius之含义为争议核心的罗马法中是否存在权利概念的问题,肯定说将Ius理解为"权利",但这一论断无法经受语言学上的反训理论和逻辑学上的类比推理的双重考验。经考证,Ius应为"应得"概念,后世"权利"、"义务"概念均由其下位义发展而来。并且,对原始文献的文本分析和伦理学上的研究亦表明,"应得"概念契合于罗马人的正义理念和务实精神。考虑到我国目前将Ius汉译为"权利"的主流做法有其历史成因,且所谓罗马法中的"权利"之表述已成习惯,就Ius之汉译不妨采取一种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方案,将其在不同语境中所表现出来的含义分别译为"应得"、"权利"和"义务",同时强调对后两种译法在理解上应当保持清醒的历史意识。
- 宋旭明
- 关键词:罗马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