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谷浩

作品数:22 被引量:92H指数:5
供职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交通部科技进步“通达计划”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交通运输工程更多>>

文献类型

  • 20篇期刊文章
  • 2篇会议论文

领域

  • 17篇政治法律
  • 7篇经济管理
  • 1篇交通运输工程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8篇保险
  • 5篇海上保险
  • 4篇法律
  • 4篇保险法
  • 3篇义务
  • 3篇求偿
  • 3篇求偿权
  • 3篇海上保险法
  • 2篇代位
  • 2篇代位求偿
  • 2篇代位求偿权
  • 2篇担保
  • 2篇商法
  • 2篇赔偿
  • 2篇赔偿责任
  • 2篇赔偿责任限制
  • 2篇权利
  • 2篇经济学
  • 2篇告知义务
  • 2篇国际贸易

机构

  • 22篇大连海事大学
  • 1篇东北财经大学
  • 1篇清华大学
  • 1篇厦门大学

作者

  • 22篇谷浩
  • 2篇周清华
  • 2篇姚颖
  • 1篇周宏
  • 1篇傅廷中
  • 1篇刘玉洁

传媒

  • 6篇中国海商法年...
  • 3篇对外经贸实务
  • 3篇大连海事大学...
  • 1篇山东对外经贸
  • 1篇财经问题研究
  • 1篇上海保险
  • 1篇世界海运
  • 1篇大连大学学报
  • 1篇中国海事
  • 1篇中国海商法研...
  • 1篇海大法律评论

年份

  • 1篇2025
  • 1篇2023
  • 1篇2022
  • 1篇2019
  • 1篇2018
  • 1篇2013
  • 4篇2007
  • 1篇2006
  • 1篇2005
  • 1篇2003
  • 1篇2002
  • 4篇2001
  • 2篇2000
  • 2篇1998
22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海上保险法国际协调的必要性及前景分析被引量:2
2007年
分析各国海上保险法不统一给海上保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探讨传统国际私法途径和海上保险业自律方法的缺陷,指出海上保险法的国际协调是海上保险法历史发展的必然,并对海上保险法的国际协调运动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谷浩刘玉洁
关键词:海上保险法
卖方利益险有关问题探讨被引量:1
1998年
谷浩
关键词:保险业代位求偿权
论海上保险法的国际协调
2007年
在法律协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海上保险法国际协调的基础和现状,探讨了海上保险法国际协调运动的主导机构,并对未来协调文件形式的选择进行了展望。
谷浩
关键词:海上保险法
论收货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被引量:23
2001年
本文分析了收货人的含义及其与提单持有人等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阐述了收货人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此基础上 ,对我国《海商法》关于收货人的规定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谷浩
关键词:《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收货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欧洲保险合同法通则》评述
2013年
介绍《欧洲保险合同法通则》产生的背景和基础,分析《欧洲保险合同法通则》的制定过程及其体例和内容,指出《欧洲保险合同法通则》的问世对欧盟各成员国保险合同法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谷浩
关键词:保险法
海上保险的告知义务:经济学的思考被引量:13
2007年
探讨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经济学基础,分析现行告知义务规范存在的问题,并尝试运用法经济学重塑合理的告知义务法律规则。
谷浩
关键词:海上保险告知义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失权基础及利益再平衡重构
2025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平衡船舶所有人、保险人以及受损害方等各方主体之间利益的特殊制度,从近乎“牢不可破”到开始“打破”再到国际海事组织重申“牢不可破”。这一路径演变从宏观上揭示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失权的内在基础,但具体的失权条件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尚不明确。基于域内外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失权适用的统一性考量,从权利属性上重新识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明确其失权的条件和证明责任的分配,重新调和各方主体的利益,以达到“社会最优”的结果,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价值指引。
林玉芳谷浩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集装箱提单项下“不知条款”之探讨
近年来,集装箱运输业得到了飞快的发展,由于集装箱运输自身的特点, 特别是在整箱货运输下,承运人收到的只是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而对箱内货物的实际情况一无所知。由此,承运人为了避免收货人的追偿,常在集装箱提单上加注...
周清华谷浩
关键词:托运人承运人提单持有人
文献传递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拒收权问题探析被引量:2
2001年
谷浩姚颖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救济权利法律后果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冲突解决新路径
2022年
在《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船舶优先权人主张债权时将受到责任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约束。对于享有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非限制性债权人能否对当事船舶主张权利以及基金分配顺位是否受到船舶优先权影响等问题,目前学界尚无定论。分析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种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产生冲突的原因,尝试为债权的受偿顺位冲突提供解决路径,认为应从整体把握《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所产生的债权相较于非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不具有绝对优先性。而对后序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非限制性债权的受偿,应仿效瑞士的“空白担保位置制度”对船舶拍卖价款进行分配,以尽可能协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船舶优先权制度之间的冲突,达到两种制度在受偿顺位上的协调与平衡。
谷浩齐燕雯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限制性债权
共3页<123>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