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飞
- 作品数:32 被引量:220H指数:9
- 供职机构: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历史地理更多>>
- 代理视域下人工智能体缔约研究
- 2024年
- 数智时代,人工智能尤其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始广泛应用,构造出人、人工智能体等非人行动者组成的智能技术交易系统,交易行为结构呈现鲜明的数字化、虚拟化、智慧化特征,加剧了缔约的复杂性、非线性及混沌态,导致基于人工智能工具论的算法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责任归属等陷入困境。对此,有必要转换思路,赋予人工智能体有限法律人格,将其厘定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依据代理制度,对于人工智能体缔约,采取法律推定拟制方法,基于人设置利用智能体的行为,认定两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一旦人工智能体超越预期,原则上由本人承担相应风险责任,除非超越程度过巨,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在算法合同效力判定基准中,本人行为能力、真意的作用弱化,意思表示以外观为主。效力瑕疵涉及人工智能体背后之人、相对人、第三人,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人工智能体、第三方人工智能体等非人,缘于不同行动者的瑕疵事由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
- 郭少飞
- 关键词:缔约
-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被引量:82
- 2019年
- 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方面。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一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
- 郭少飞
- 关键词:区块链代码合同法
- 司法裁判视角下《民法典》第10条的习惯法意义探析
- 2022年
- 《民法典》第10条与其他民法习惯条文建构起我国民事习惯基本法律体系,第10条的法律意涵不仅应立足于现有体系展开规范分析,而且尚需根植司法裁判实践。通过梳理习惯民事司法裁判文书用语可见,习惯涵摄习俗、风俗、惯例等。基于第10条的规范结构与内容,该条“习惯”应指习惯规范,既包括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拘束力的习惯个别规范,也包含在不特定主体或社会主体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社会规范。在整体规范意义方面,第10条确立了习惯法的补充性法源地位。在民事司法裁判中,习惯规范优先于任意性规范、管理性强制规范适用,而作为特别法的商事习惯法优先于一般私法适用。
- 郭少飞李彤
- 关键词:民法典习惯法法律渊源
- 论习惯的民法构造被引量:2
- 2017年
- 习惯是在一定时段内形成的、为主体内心确信且被反复践行的行为模式.习惯的产生与主体的认知向度和范围密切相关,个体基于自主认识确立个体习惯;一定范围的主体形成群体共识,确立群体习惯;而广泛的社会主体达成社会共识,确立社会习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习惯的法律地位逐步下降,在当代系民法的补充性法源,我国《民法总则》以概括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尚需明确习惯对于民法规则的劣后性,对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优先性,以及作为确定或解释法律关系内容的依据时,对于民法任意性规范的优先性.为消弭概括式民事习惯立法的粗疏,可主要按行政区域,兼以行业构建民事习惯体系.
- 郭少飞
- 关键词:法典编纂
- 作为物质型人格权之“基因权”的理论证立与法律保护被引量:10
- 2020年
- 基因技术令人体研究利用进阶至分子层面,基因作为物质自人体析出。基因是人生命的自然基础,道德意义显著;在社会系统中深具独特的文化意涵,关乎人的尊严自由;基因人身利害关系重大,之上存在独立的人格利益,应以单独的"基因权"进行保护"。基因权"客体乃物态基因,系物质性人格要素,且与人体直接密切相关,侵权后果亦具客观性,契合物质型人格权特性,应定性为新型物质型人格权。《民法典》基因法律制度间接原则,亟待完善。在后民法典时代,应秉持自由与管制并重、伦理与法律共治、审慎必要的理念,首先开展法典解释,构造"基因权";同时,实施框架式实验性特别立法,以特别法建构"基因权"要素、运行、救济等制度体系。
- 郭少飞
- 关键词:基因民法典解释论
- 数据侵权责任认定难题及其克服——以抖音群控案为例被引量:8
- 2022年
- 抖音群控案涉及以群控系统侵犯他人数据权益,而裁判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展露出数据侵权责任认定中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易适用、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受害人举证责任过重等三大难题。对此,在责任构成方面,类型及内容丰富的数据权益应确定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加害人主观过错判断以主客观过错说为准;鉴于数据的无形性、价值不确定性,为充分实现侵权责任法填补和预防功能,周全保护受害人,应构建数据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金额采取无限额模式,倍数则根据加害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等综合确定;举证责任需合理分配,普通数据侵权案件适用一般举证责任规则,惩罚性赔偿案件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完成初步举证后,由加害人证明其非故意、情节不严重。
- 郭少飞李彤
- 关键词: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举证责任倒置
- 智能时代法律行为理论难题及应对——以ChatGPT为背景被引量:7
- 2023年
- 智能时代,法律行为主体进路生变,智能体可否作为主体、人与智能体关系待定,智能体背后之人的行为能力难以判断;智能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不易厘定,真实性认定困难,瑕疵处理复杂度高。对此,可考虑以智能体为行为主体,弱化经由智能体表意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智能法律行为的规范意义取向表示外观,意思非构成要件。行为内容基于表示,兼顾智能体根植之代码算法、运行规则等外在依据,运用法律推定、拟制等方法厘定。行为瑕疵区分智能体或人的因素,前者根据具体的智能体缘由确定法律效果;后者细分智能体背后当事人、行为相对人、第三人原因,分别参照适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
- 郭少飞
-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体法律行为
- 主体论视域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构想被引量:12
- 2023年
- 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了强大的类人能力,为主体论奠定了坚实的本体基础;从社会关系结构及他者视角而言,人工智能主体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制度实践表明,主体论不失为一种趋势。但是,人工智能主体智慧水平尚低,能力不完备,需为其设置内部监管人。在责任财产方面,人工智能可通过劳动、受赠等方式获得自有财产;侵权所得保险金、责任基金、社会救助金等,亦属损害填补的资金来源,可视为“准责任财产”。人工智能侵权,首先由其自担客观责任。监管人与人工智能存在监督管理、收益分享、劳动雇佣、互为代理等多元关系,监管人据此对侵权承担一定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或制造商、用户、受害人、第三方等对侵权发生具有原因力,应依可归责事由,厘定责任主体、责任形态。
- 郭少飞
- 关键词:监管人责任财产侵权责任
- 新型人格财产权确立及制度构造被引量:9
- 2019年
- 在主体客体化趋势之下,人格财产化向各种人格要素拓展深化,人格财产利益类型、价值剧增,对其保护的权利制度需求愈发强烈,而现有理论学说及制度供给有所不备,应创立新型人格财产权。人格财产权独立于保护精神利益的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财产权与一般人格财产权。前者指向特定人格要素财产利益,后者针对具体人格要素以外、归属于抽象人格之人格财产利益,二者共同构成人格财产权利体系。人格财产权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也包括部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客体系姓名、肖像等标表型人格要素,隐私、名誉、荣誉等精神型人格要素,个人信息,有限度之身体等;在权限上,可自由处分,能转让,得许可,可继承,但受限于人格权、公序良俗及言论自由。
- 郭少飞
- 关键词:人格财产利益新型权利
- 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政治哲学分析
- 2015年
- 民法产生初期,建构体系的强制性规范既已存在。在历史演化过程中,体现国家管制的民法强制性规范日益增长。当前,民法体系性强制规范与管制性强制规范并存,以政治哲学的视角分析,其基本理念容纳着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并主张在个体主体性及价值优位的基础上,在保护个体权利自由的目标下,重视社会因素的制约作用,赞同国家的适当干预,衡平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通过政治哲学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精神观念、价值基础得以进一步明确,从而为克服我国民法强制性规范立法、司法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同时有助于我国未来编纂的民法典规范配置合理,体系结构完善。
- 郭少飞
- 关键词: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法典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