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付和
- 作品数:11 被引量:35H指数:4
- 供职机构:华侨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WTO与美国法关系论被引量:3
- 2002年
- WTO体制与美国贸易法有密切的关系 ,它的产生、制度变迁 ,尤其是其主流价值观受美国法的影响很大。对二者关系的考察有助于我们认识WTO制度与价值观的演变矛盾 。
- 钟付和
- 关键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WTO美国贸易法贸易自由
- 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兼论我国证券法之立法连续性不足被引量:12
- 2000年
- 从法律与经济的层面分析 ,证券法的公平体现分配正义 ,反映了证券法中应有的理想法律价值 ;证券法的效率为一种制度效率 ,体现了证券法对其所调整关系的现实作用。证券法的公平以秩序为形式 ,以主体的平等、自由为内容。在我国的时代背景下 ,证券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理论上应该是公平促进效率、效率体现公平 ,但由于理论理想与现实目标的冲突 ,在立法与法的实施等实践过程中 ,现阶段应着重对公平与效率二价值取向的均衡与整合。
- 钟付和
- 关键词:证券法公平
- 公司诚信人格论
- 2012年
- 公司诚信是公司主体人格特质中的一部分。公司诚信建设的难题是:公司人格的法律拟制性与诚信形态中的观念属性缺少自然的、个体心理学意义上的统一机制。在西方,法律传统弥补了这一缺陷,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规范起到了人格塑造的作用。与其对照的是,在我国公司的成长历程中,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公司法治先天缺位,法律对公司人格的塑造机制长期处于缺省状态,公司诚信缺少相应的社会文化传承机制。本文因此对公司诚信做了一个基于人格分析的结构化描述,认为,从诚信的内容上看,我国公司诚信建设应继承传统伦理道德中的精华,借鉴吸收优秀的外来商业伦理,这是基础性的工作,当下尤为重要的是完善公司主体结构、培植主体性。这两方面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公司诚信建设路径选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 钟付和
- 关键词:诚信人格特质
- 创新激励、风险规避抑或公平分配?——中国证券法的一种建构性思考
- 2013年
- 中国证券法深受经济转型的影响,其政策目标多元而不均衡,前期立法重点在于规避金融风险,偏于保守,晚近的立法在鼓励创新方面有所进步,但仍显不足。证券法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规避风险、创新激励与公平分配三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协调问题,为解决这个立法中的隐性问题,立法应结合革新和渐变两种路径,充分认识新理念和新知识对证券法的建构性作用,通过增量式的制度变革,达到诸价值目标的平衡,使证券法复归其监管法的本来面目。
- 钟付和
- 关键词:证券法特质分析分配正义
- 刍议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经济法律条件被引量:4
- 2000年
- 钟付和
-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
- 金融服务国际立法的政治构造──基于国家、市场、法律三维因素的分析
- 2010年
-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服务立法处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共存的局面,但从其发生顺序考察,国内法是原发的、在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际层面的立法则通常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进行,其法律功能主要在于协调国家(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关系,而在协调关系的表象之下隐伏着一对基本矛盾——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本质的国际化趋势与各国政府相对分隔封闭的监管体系之冲突。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法域的背景中,国家、市场、法律是决定金融服务国际立法政治结构的三种力量,这种构造特点使金融立法演进路径不仅仅依赖于市场。对金融服务国际立法进行结构分析的理论意义在于,纠正当下的学界在讨论金融危机时,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市场因素的主流分析范式。
- 钟付和
- 关键词:法律变迁
- 自由与公平的历史纠葛──世界贸易组织主流价值形态源流论被引量:11
- 2002年
- 钟付和
- 关键词:贸易组织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
-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对GATT的发展被引量:5
- 1998年
- 本文首先回顾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体制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接着对乌拉圭回合后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了初步的评述。文章认为,在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管辖、专家小组的组成、程序、保密制度、裁决执行等方面,WTO对GATT都有较大的改进和发展。
- 钟付和林琳
-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 宪政式制衡还是多边化制度下的均衡?——基于结构与功能关系的WTO动态分析模型被引量:1
- 2009年
- 西方学者主张的宪政模式论将WTO治理结构与国家政体进行理论上的比拟,倾向于将其塑造成宪政体制。宪政模式论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对WTO立法体制及争端解决机制(DSM)性质的理解。WTO立法体制的核心功能是协调,现有实践表明它是一个多边体制;同时,其争端解决机制地位从属于立法,在实证层次,WTO治理结构并不支持DSM的司法性质,DSM不可能构成宪政体制应有的司法之维;因此,虽然WTO某些法律功能具有内国宪法的特征,但总体上其治理结构的性质还不足以构成一个自足的宪政体系,宪政论的制衡模式观点难以在WTO的实践中成立。
- 钟付和
-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宪政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