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弘宁
- 作品数:26 被引量:51H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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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判定被引量:3
- 2014年
- 结果加重犯是由于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使得其刑事犯罪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及其形态,它一般由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两部分构成。所以,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的判定可具体化为基本犯罪故意之判定和加重结果过失之判定两部分。结果加重犯之基本犯故意的判定,其关键是判定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故意性,但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加重结果是否认识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但影响其司法量刑;加重结果过失之认定可转化为对行为人预见能力之判定,为防范司法判断的肆意性,并最大限度确保个案审判之公正,对行为人预见能力之判定,我国宜采用主观标准说。另外,基于结果加重犯的固有缺陷,该种刑罚之法律适用应该得到限制,本文提出的判定结果加重犯之主观罪过方式正合此旨。然从本质上说,肯定结果加重犯的法益价值与限制其法律适用之范围,乃注重预防之刑事政策与强调归责之责任主义间相互较量之结果。于是,在当今立法下,对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认定之研究将呈现更为精细与更重实证之学术倾向。
- 王弘宁刘佩
-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
- 美国被追诉人刑事法律权利保护研究
- 被追诉人权利保护源起于英美法系,又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被追诉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对尊重人权,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世界性趋势具有促进作用。因此,将美国被追诉人刑事法律权利保护制度的优势,结合我国实际进行...
- 王弘宁
- 关键词:权利保护
- 文献传递
- 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刑法处遇
- 2017年
- 不同社会发展时期需要不同的社会管理方式。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是依据社会规则保障国民利益,即依"法"治国。法律是社会管理手段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法治国家要求社会治理规则保障国民最大限度的自由与利益。刑法防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机能与法治精神高度契合。在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背景和要求下,刑事法律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会矛盾调整的最后手段之作用,是决定法律制度体系整体社会管理能力优劣的关键。以促进社会和谐及保障人权为前提,刑事法治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对于诸如闹访现象、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社区矫正等新时期社会突出矛盾的调整和问题的解决应及时作出适当的抉择与反映,以充分且恰当地体现并满足社会管理创新的宗旨和要求。
- 王弘宁
- 关键词:社会管理刑事法治人权保障
- 国际商业反贿赂制度化研究——以“对外国公职人员贿赂罪”为研究条款
- 2014年
- 国际腐败正由单一性状向多元性状发展,严重破坏了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际商业贿赂问题,不仅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所禁止,还被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等世界各国国内立法所规制。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我国在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该条款的设立与国际公约有机结合,有效遏制了我国国内的国际商业贿赂行为。然而,由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我国的立法与国外法律条款仍有差距,司法实践中也常遇到犯罪认定、犯罪构成及其界定等相关问题。因此,借鉴国外典型立法,完善我国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相关立法,仍是我国司法界之重大课题。
- 王弘宁张旭
- 关键词:国际反腐败商业贿赂
-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确定
- 2011年
- 单位犯罪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概念,《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但对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很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单位犯罪时出现诸多不便。本文以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为衡量标准认为:首先,国家机关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其次,普通合伙企业应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再次,单位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承包单位、筹建中的单位是否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不能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在单位犯罪以后合并、分立、解散或被撤销的情形,应追究原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刑事责任。
- 王弘宁
- 关键词:单位犯罪主体
- 论被害人视域下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被引量:3
- 2015年
-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当下社会发生的诸多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促使从被害人视角给予未成年人保护以更多的关注。从刑事政策看,当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存在时,对其权益实施侵害的各种刑事行为应具体化为犯罪化、重刑化。从被害人视角考察现行的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未成年人刑法保护条款存在现行法律限定导致部分侵害未成年人行为非罪化,无益于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主观责任要素的认定条款消减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现行部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当的刑法解释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 王弘宁张旭
-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法保护
- 论国有资产犯罪与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
- 2013年
- 国有资产监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是对一个国家经济政策的现实回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资产的刑法保护更为重要。我们认为,在刑法框架内国有资产的界定须以法律为依据,国有资产产生的非法利益、单位"小金库"、国家参股企业的资产与收益皆应归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国有资产犯罪形式多样化,主要包括营利型犯罪、占有型犯罪和渎职型犯罪等,国有资产犯罪与国有资产的非法侵占具有量的区别。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们要适时调整刑法规制范围,增加财产刑,明确司法解释对国有资产的范围界定,不断强化国有资产的规制力度与实时政策协同。
- 王弘宁刘佩
- 论刑事诉讼中的诉之变更制度被引量:2
- 2012年
- 刑事诉讼客体是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单一性与同一性。在传统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之变更制度包括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制度及公诉变更制度等,即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改变、追加或撤回起诉的法律制度。诉之变更制度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手段,虽受刑事诉讼客体单一性与同一性特征的限制,但本身并不为诉审同一原则所排斥。为完善诉之变更制度,我们应采用诉讼客体自然事实同一说理论,结合诉审同一、控审分离原则,使诉之变更制度更趋合理,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的目的。
- 王弘宁
- 关键词:变更罪名
- 基于公权力限制的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及其制度建构被引量:2
- 2015年
- 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三角关系中是权利均衡行使的重要因素,保护其合法权利,可有效限制公权力恣意,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美国立法对限制公权力,保护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具有优秀经验,不仅将其规定于刑事法律中,更上升至宪法高度。我国法治建设对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虽作出系列改革,但仍存在如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均以保障社会安全、惩治犯罪为目的等问题,公权力具有扩张可能。因此,文章认为借鉴美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尤其是在隐私权、禁止残酷刑、尊重人格与迅速审判权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此有效限制公权力恣意,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 王弘宁张旭
- 关键词:刑事法治建设
- 犯罪现象产生原因分析被引量:1
- 2012年
- 针对犯罪现象产生原因的研究一直是犯罪学界的首要研究课题。但是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及思想意识形态的不同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对此课题的研究发展演变成了百年的舌战,因此犯罪现象理论基本形式至20世纪末才初步建立。笔者通过对犯罪现象研究方法论的比较分析,将社会学中的群体理论纳入研究思路,深入分析阶层分化、阶层断裂等社会结构变量及相对剥夺感、价值崩溃等社会价值变量,以求通过此种方法分析出犯罪现象的成因,从而对控制和预防犯罪提供一定的启示作用。
- 王弘宁李金萍